川北医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17-08-09 16:08 点击:

川北医学院文件

川北医发〔2016〕101号

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川北医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川北医学院

                                2016年11月8日


川北医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 2004 年第 17 号令)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以及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经济实体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使学校各级单位切实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处负责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围绕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预决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支结存情况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凭证是否附有完整、合法、正确的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凭证反映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三)会计凭证所确定的应借、应贷会计科目的名称、记账方向、金额是否正确,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晰,摘要是否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收支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九条  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二)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三)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是否有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中长期财务计划;

(二)学校是否设立了财经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收费立项、收费标准审批领导小组等经济决策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各决策机构权限是否合理分散;重大决策是否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针对各类经济业务制定了完整的财务处理流程,并能让校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知悉;所采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是否经过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各类财务数据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是否配备了一定资质的管理和维护人员;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执行职责;各项制度是否装订成册,是否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五)财务机构是否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各财务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上岗资格,是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或后续教育;是否制定财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是否明确、切实可行,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对财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包括: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二)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六)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七)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果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情况;

(三)各项收费票据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各种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允许自行收费的单位,收费票据是否从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和核销;

(四)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款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分类准确合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四)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代管款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四条  对净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分配;事业结余是否全额转入事业基金;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反映,经营结余是否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有关专用基金后,将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专项基金是否如实结转;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固定资产、存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第十六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对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内容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配合纪委监察处开展财经法规审计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财经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可采用审计调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处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将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视财务收支审计结果,针对审计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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